事實經過
一、兀匯錢先生持A銀行提款卡至B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新台幣參萬元至訴外人C銀行安心
分行存款帳戶00000001號,惟因一時失查誤按成0000010號,產生誤匯情形。嗣後兀先
生發現誤匯情事,即向C銀行安心分行說明前情並查詢0000010帳戶存款人及要求該存
款人返還誤匯款項。
二、經安心分行聯繫0000010帳戶存款人說明誤匯情事,詎該帳戶存款人拒絕返回誤匯款項
並表明須透過訴訟途徑處理。
三、兀先生為維護權益,乃要求安心分行請求提供該帳戶存款人姓名、戶籍等基本資料,俾
以進行訴訟。但是安心分行受限於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
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無
法提供(違反保密義務有刑事責任喔!)。
四、兀先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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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金融業常見「誤匯款」情形,實體法上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檢討應該不難,然而訴訟
法上卻遇到「不知被告姓名住址」之情形,茲草擬起訴狀如後,供金融同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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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OOO元
原 告 兀匯錢 住OO市O路OO號
被 告 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 待查(請 鈞院函查)
存款帳戶00000000號之存款人
訴外人 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 設OO市OO路OO號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OOO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前持OO銀行提款卡至OO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新台幣OOO元至訴外人OO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OO分行存款帳戶00000000號,惟因一時失查誤按成0000000號,致生誤匯
入該帳戶,此有OO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可稽(原證1)。
二、嗣後原告發現誤匯情事,旋向訴外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行說明前情並要求該存
款人即被告返還誤匯款項。經該分行聯繫被告,詎被告竟然拒絕返回該誤匯款項。
三、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查本件
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原告誤匯款之利益,致原告受有誤匯款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被
告應將該誤匯款返還予原告。
四、為維護權益,原告曾向訴外人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行請求提供被告姓名、戶籍等
基本資料,惟該分行以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
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而拒絕原告要求。
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請 鈞院依民事訟法第189條規定函囑訴外人OO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OO分行(地址:OO市OO路OO號)提供被告即該分行存款帳戶00000000號存款
人基本資料,俾利訴訟書狀之送達及程序之進行。
五、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感德便。
證 據
原證1:OO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謹 狀
台灣OO地方法院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O 年 O 月 O 日
原 告:兀匯錢
- Oct 31 Fri 2008 15:44
誤匯款、銀行保密義務、不知被告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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