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0 Sun 201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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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0 搬家公告
- Feb 12 Tue 2013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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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農曆春節南部墾丁行
2013.02.09 除夕
早上慢慢晃到10點才出發,12點多到泰安休息站,臨時起意到日月潭,本來準備搭纜車,沒想到售票至2:30(我們2:45到),只能望纜車空嘆了…
日月潭山水景
除夕夜,年夜飯後,信宏與爺爺、奶奶、堂哥及表姐們合影
初一,前往墾丁,首站是海生館
- Jul 13 Fri 2012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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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2~29法比荷之旅

06.22 出發(第一天) 說是今天出發,但班機時間是23:50,所以.......今天要上班! 照常上班,提早在17:00就下班,21:00玉山信用卡接送機,走61、64快速道路,ㄧ路飛馳,22:10到機場 坐長榮直飛巴黎。 飛機飛啊飛....飛了15.5小時.........
- Feb 04 Sat 20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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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4 車呢?

2012.01.24 車呢?
從台東開車走南迴公路,抵達高雄時已是晚間六點多,找個地方吃飯兼逛逛,就前往夢時代吧!
車行進入地下停車場B1,啊!沒位置,再下斜坡道到B2,持續尋覓著停車位。
ㄟ..那邊有人要離開,趕緊前進,停在旁邊等候。
嗯,終於等到位置,停好車,看了看地上車位編號,106x,趕緊跟上信宏腳步往出口前進。
- Feb 04 Sat 201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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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7烏來雲仙樂園遊

信宏要寫作業啦~題目是「多元文化之旅」,所以就帶他到烏來參觀「泰雅民族博物館」 坐台車到「瀑布站」準備搭纜車上雲仙樂園 雲仙樂園高空纜車與雲仙瀑布 這是雲仙樂園唷! 欣賞泰雅民族舞蹈
- Jan 29 Sun 201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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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1-25農曆春節中、南、東部五日遊(01/31更新)
- Jan 18 Wed 2012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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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研訓院菁英講座聘書
- Dec 02 Fri 201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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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繼承問題
- Oct 18 Tue 20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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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車(2011.10.12)

開了16年的嘉年華,換了..... 新車是NISSAN LIVINA,外型還不錯,是信宏喜歡的"放假去!" 車子,是個消耗品,不會增值,每年須繳牌照稅、燃料稅,尚需支出維護保養費用。 然而,它不僅是代步工具,擴充了家庭活動空間,也是個移動的家。
- Jul 21 Thu 20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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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2日至16日信宏帛琉遊
- Jul 16 Sat 201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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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症候群

考前:
壓力大,甚至明知考不上,但卻仍舊需上戰場應考,那種感覺極差!
此時很痛苦地寫下告誡自己未來一年要努力的自我告誡詞。
考場:
在座位上看著考卷,不會寫,怎麼辦?
提前交卷,被禁止。發呆、趴睡,很難過。
左想右想要給自己個精神講話,所以在自己的准考證寫上「自助天助、盡己之能、得之我幸,不得我命!」,然後努力埋首寫考卷,誰知引來監考老師持續站身後,最
後,她終於忍不住拿起准考證,看看上面的「作弊」文句,哈哈哈,雖然未回頭看監考老師的臉色,然無用心裏苦笑...............
考後:
下課鐘響,解脫了!解脫了!戰鬥至最後一分一秒,直到鐘聲結束。
監考老師收走考卷後,身旁此起彼落的文具收拾聲,然而無用卻茫然的呆坐在座位上。等一下到哪慶祝、慰勞自己嗎?還是好好的將現在的感覺記錄下來、貼在書桌前,給未來一年書桌前的自己一點勉勵?無用選擇了後者。
對過補習班解答後,呆坐在書桌前,自怨自艾怎麼考試當時沒想到這個考點呢?估一估分數,要讓家裡再養我一年了。
無奈徬徨後,也只能面對現實,擬好未來一年的讀書計畫,望著桌前的自我告誡詞,發呆.......
- Jun 04 Sat 201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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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其所擔保之債權,是否以確定時「已存在」為限?
2.確定之效果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發生下列效果:
(1)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於確定時歸於確定:
擔保之債權由約定擔保債權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變更為擔保該範圍內之特定債權,而此債權又以確定時已存在者為限,從而就時間點而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範圍,於確定時發生截斷之作用。詳言之,原債權僅於確定時存在,且符合約定之擔保債權範圍標準者,始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至嗣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無論是否源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約定之一定擔保債權範圍,均非擔保效力所及。縱確定時之擔保債權額未達最高限額,或雖已達最高限額,嗣後確定時之擔保債權有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致未達最高限額者亦同。惟確定時存在之原債權不以當時已發生者(已特定及既發生之債權)為限,當時尚未發生之附條件債權、將來債權或其他發生原因事實已存在之債權(已特定、未發生),亦可包括在內(註三二)。例如:就委任保證契約書所生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確定前,已與債務人之債權人簽定保證契約者,確定時,抵押權人縱尚未代債務人履行債務,然此項對保證人之求償權仍為擔保效力所及。
出處: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自版,2007年6月修訂四版,第110頁。
註三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