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二人共有一宗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亦未申請建照執照,逕自在A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C屋居住逾20年;甲在興建C屋時,不慎部分房屋逾越地界,建築在鄰人丙之B耕地上,致丙不能將B地交付永佃權人丁使用,丙因而憂憤死亡,且無人知其繼承人為何。

  試問:乙、丁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又甲得否主張時效取得A、B二地之地上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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