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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天沒上舊msn,上去後發現有同學留言

回應後,酌作修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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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惡意占有人,依民法第九五七條規定,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至於有益費用,法無請求償還之規定,最高法院認為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此項見解,似有商榷餘地,玆分五點說明之:
1.就當事人利益言:有益費用之支出,在客觀上雖然增加占有物之價值,但此項價值未必符合請求回復人之主觀利益;因此,若承認占有人得為請求,勢必增加回復請求人之負擔與困擾。何況,惡意占有人明知其為無權占有人,負有返還義.,就此種強迫加於他人身上之利益(aufgedrangte Bereicherung),應自己負擔損失,不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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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上山加課,在山下路口被攔了二次,因為花季開始了,上山要證件。不過,學校停車證蠻好用的,呵呵!放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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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公告要求抄錄法條
本次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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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鎖華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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