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物權日誌 (45)
- Mar 07 Sun 2010 12:48
想要參加國考
- Mar 05 Fri 2010 18:16
三談權威
至於惡意占有人,依民法第九五七條規定,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至於有益費用,法無請求償還之規定,最高法院認為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此項見解,似有商榷餘地,玆分五點說明之:
1.就當事人利益言:有益費用之支出,在客觀上雖然增加占有物之價值,但此項價值未必符合請求回復人之主觀利益;因此,若承認占有人得為請求,勢必增加回復請求人之負擔與困擾。何況,惡意占有人明知其為無權占有人,負有返還義.,就此種強迫加於他人身上之利益(aufgedrangte Bereicherung),應自己負擔損失,不得請求償還。
1.就當事人利益言:有益費用之支出,在客觀上雖然增加占有物之價值,但此項價值未必符合請求回復人之主觀利益;因此,若承認占有人得為請求,勢必增加回復請求人之負擔與困擾。何況,惡意占有人明知其為無權占有人,負有返還義.,就此種強迫加於他人身上之利益(aufgedrangte Bereicherung),應自己負擔損失,不得請求償還。
- Feb 28 Sun 2010 12:31
陽明山花季開始了….
- Feb 25 Thu 2010 15:12
98(2)開學日--霧鎖華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