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物權日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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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中之所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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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雄舊家的老照片,1/23因同事在高雄舉行婚宴,前一日無用先行返家,夜間在兒時書桌上看到老相簿,翻閱時突然發現這張照片。
照片的左方,是這棟房子的正門,門口附近地面上有隻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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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妳才大二,陳老師帶著妳到無用家,以老師的身分要求無用告訴妳「怎樣唸書才能考上律師、司法官」。考量妳的讀書狀況,無用深知妳考上不是問題。只是要如何有效率的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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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放榜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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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9年)司法官第一試在今天上午放榜,學生興奮地來電表示自己的准考證號碼在上面。恭喜她!
95年開始到大學法律系任教,這是第一位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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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燉個排骨湯給信宏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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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下列何者非民法上之物權?(1)動產抵押權 (2)動產質權 (3)動產所有權 (4)動產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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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持道德之劍戕害法律體系價值判斷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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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賣力的解說,竭盡心力的將意思以白話說明;台下眼神專注、抄錄、查閱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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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二人共有一宗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亦未申請建照執照,逕自在A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C屋居住逾20年;甲在興建C屋時,不慎部分房屋逾越地界,建築在鄰人丙之B耕地上,致丙不能將B地交付永佃權人丁使用,丙因而憂憤死亡,且無人知其繼承人為何。

  試問:乙、丁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又甲得否主張時效取得A、B二地之地上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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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女於高中畢業後,以18歲年紀考上公務人員普考,立即分發任職並經其父母乙、丙同意任職。於領取第一個月薪水後,甲另行覓屋並與丁簽訂租賃契約,立即遷入該屋;然乙、丙自始反對甲上述行為,試析其民事法律關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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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教學意見調查,二個班級同學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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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招募公告  2010/07/23
前     言:本會成立功能僅在引導並培養建立法律學科之基礎體系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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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

民法第881條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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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考題
甲將A屋出售給乙,僅移轉占有予乙而未辦理移轉登記,之後甲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I前)訴請返還A屋,乙主張基於買賣契約為有權占有,甲受敗訴判決確定。嗣後甲將房子出售給丙並辦妥移轉登記,丙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I前)訴請返還A屋,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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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所有之A手機借予乙使用,乙使用第三日即遭丙竊取,丙將該手機出售並交付予不知情且無過失的丁,丁把玩A手機不慎摔落,遂送請戊修理,戊將該手機交予員工己處理。請依時序分析上開事實:(25%)
(一)A手機之所有權變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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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素食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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