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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持道德之劍戕害法律體系價值判斷架構

嚇到!強索報酬鬧大 學姊連夜還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4/8/2d0cq.html

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4/78/2czsj.html






各位看倌,日後一般人在路上看到東西(錢),會撿起來還給失主嗎?
(1)撿起來還失主,但不可要報酬,否則會被指責……
(2)撿起來,送到警局,領一張獎狀,心情很高興!
(3)撿起來看看價值如何,如果價值遠高於所有責任風險,選擇侵占遺失物
(4)撿起來看看價值如何,如果價值低於責任風險,選擇放回原處
(5)那麼麻煩,不撿!。
「路不拾遺」的大同世界景象有時背後所隱藏的社會事實真相,更令人疑懼!
我們鼓勵人作好事,但我們不該因為人未做好事而非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律標準,乃規範權利歸屬、人與人間權義關係之基準,可用於自我要求,亦可持以要求他人。然法律僅於二處可用,一為法院,一為研究。切勿因習法而張口權義,徒遭人怨耳。
道德標準,乃自我惕厲、自我規範之目標,當用以自我要求,切忌持以衡人,更勿藉以評人。見人達道德標準,心欽羨之。遇人偶有失德處,勿以道德批論。蓋人應自我要求達君子之境,非以君子之言行標準度人、評人、甚至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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