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本週某日中午,無用騎機車奔馳在路上趕回辦公室的途中,突然放在胸扣的手機鈴聲響起………
看看顯示,是上屆的上學期班代Tina
無:喂..Tina,我是無用,我在騎車,有事嗎?
T:老師,現在方便講話嗎?我可以問個問題嗎?
無:好,請講!
T:土地所有權狀與持份證明書…是不是一樣的東西….(其實我聽不太清楚)?
無:這二個一個是所有權狀,一個是持分….
T:那他們是不是有價證券?
無:他們不是完全的有價證券,我們不是講過,土地是不動產,它的移轉需要怎樣?
T:登記….(電話那頭傳來一堆人的回答聲)[無用心想,發生什麼事了?怎麼這麼多人?]
無:所以並不是直接將權狀背書或交付,權利就會移轉啊,那個不是完全的有價證券。那只是個證明而已....我在騎車,我要趕回辦公室,ㄟ…我冒著生命危險ㄋㄟ….
T:好啦,老師掰掰
[以上是根據記憶,粗略記載]
事後才知道
Tina班因為下節課要考證券交易法,同學們在討論時,分成二派有不同意見,爭執不下,所以就Tel找無用,然後將手機功能設定為擴音,擺在講台麥克風上,下面有二十幾個人一起聽…......
結果….這題考出來了!
Tina呀!這樣會不會誇張了點啊......................
證券交易法【民國95年5月30日修正】
第 6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判例字號: 48年台抗字第93號
供擔保之提存物,供擔保人有須利用之者,固得由供擔保人聲請法院許其變換,惟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祇得易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供擔保限於現金或與現金相當之有價證券自明,抗告人竟請以土地所有權狀變換現金之擔保,自無可許。
- Nov 25 Sun 200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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