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A車出租於乙使用並交付之,租期屆滿後,乙未依約返還A車,試問甲得否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25分)
作答一
甲將其所有之A車出租於乙使用並交付之,租期屆滿後,乙未依約返還A車,試問甲得否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
各位看倌,將題目再抄一遍,應該給分嗎?
作答二
不可以。
是非題?
作答三
乙給人家租車,租期到了不還車,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甲可以要乙還車。
純法感...
作答四
乙租人家的車,租期到了不還車,依照民法規定,甲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還車。
依民法規定?民法哪一條?
或許應考者會說:改題者了解我的心意
但,考試是這樣嗎?
作答五
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依題意,乙無權占有A車,甲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
推論呢?
作答六
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依題意,甲將其所有之A車出租於乙使用並交付之,租期屆滿後,乙未依約返還A車,乙無權占有A車,甲得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
「無權占有」等於「占有被侵奪」?該唸唸書喔....
作答七
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所明定。而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依題意,A車原係出於出租人甲之意思而移轉占有與乙,縱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乙未依約返還A車,尚不得指摘乙侵奪甲對A車之占有,不符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要件,故甲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
不錯喔!三段論法喲!
大前提:
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所明定。而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小前提:
依題意,A車原係出於出租人甲之意思而移轉占有與乙,縱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乙未依約返還A車,尚不得指摘乙侵奪甲對A車之占有,不符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要件,
結論:
故甲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
作答八
甲將其所有之A車出租於乙使用,甲乙間成立租賃契約(民法第406條),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本題甲將A車交付乙使用,乃係履行租賃契約義務。租期屆滿後,乙未依租約返還A車,甲得否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A車,茲分析如下:
一、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所明定。而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83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見解參照)。
二、依前述,甲將A車交付乙使用,乃係履行租賃契約義務,A車係出於出租人甲之意思而移轉占有與乙,縱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乙未依約返還A車,尚不得指摘乙「侵奪」甲對A車之占有。
三、縱上所陳,乙雖占有A車,惟不符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占有被侵奪」要件,故甲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乙返還A車。
歷史方法及請求權方法一起用ㄋㄟ...
以歷史方法作基本關係整理:
甲將其所有之A車出租於乙使用,甲乙間成立租賃契約(民法第406條),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本題甲將A車交付乙使用,乃係履行租賃契約義務。
以請求權方法分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用三段論法推論方式):
大前提:
一、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為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所明定。而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83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見解參照)。
小前提:
二、依前述,甲將A車交付乙使用,乃係履行租賃契約義務,A車係出於出租人甲之意思而移轉占有與乙,縱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乙未依約返還A車,尚不得指摘乙「侵奪」甲對A車之占有。
結 論:
三、縱上所陳,乙雖占有A車,惟不符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占有被侵奪」要件,故甲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乙返還A車。
可是,這樣寫會要寫很多字ㄋㄟ...
全部考題都這樣寫,時間來不及啦!
假如這題配分只有5分,這樣寫根本不可能
同學們!該怎麼寫?等待大家的意見
作答九
參考資料
83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
民法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觀於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而自明。所謂占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物返還者,因租賃物原係基於出租人之意思而移轉占有於承租人,其後承租人縱有違反占有人意思之情形,既非出於積極之侵奪而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尚不得對之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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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25 Fri 200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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