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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某位同學的問題,題目很好,故貼上來請大家回應解答

 

 

1.在有償契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然其真正欲實現為其背後隱藏的贈與行為,
如果此交易是為詐害行為受害之第三人在第一個有償契約無效後
,
後面如成立隱藏的贈與行為
此第三人是主張244第一項嗎?我看(政大黃立教授p283)民總教科書是寫第二項
可是明明是只有無償的贈與所以成立怎麼會是第二項勒.
所以我想來請老師確認一下是不是書上寫錯了.

2.如果第87第一項旦書的情形可以成立那是不是代表除了主張這條外
還可以主張侵權行為,代位權行使等等權利?
教科書上有寫書實務上主張侵權行為時的不同看法,見解看的懂.
但我想確定的是在寫題目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先寫八七一旦書的效果是可以主張的
然後在寫侵權行為....代位權行使.

3.
關於113條跟91條的關係,我想確定的是我在做答時若這兩個都可以成立
他們的關係是什麼?這樣問或許有點偷懶
不過我看過詹森林老師寫的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
中的,民法第一一三條與其他規定之競合關係,
再論民法第一一三條與其他規定之競合關係,
還有詹森林老師的講座自始客觀不能(,).
都沒有找到答案,所以想直接請問老師如果這兩條類似契約請求權都可以主張時
該怎麼寫他們的關係.

4.
還有一題是關於物權行為沒有適用72條的問題,
黃立老師的一篇文章中似乎對這個有不同見解,我的問題只在於最後的幾行
不是看不懂他的特別見解(好像他也沒特別見解),
是感覺文章不一貫,可以請老師幫我看看是不是他編
排上有問題還是怎麼著的嗎?可是這個要傳檔,我可以寄信給老師幫我看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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