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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繼承?清償?既判力?形成力?

甲生前在B銀行有存款新台幣90萬元,其繼承人乙丙丁因對遺產繼承有不同意見,聲請法院調解成立,調解筆錄記載:「就甲在B銀行的某某帳戶存款新台幣90萬元,依各繼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方式分配。」,乙丙丁並持調解筆錄各自向B銀行領取30萬元。惟因渠等調解期間過長,於90萬元領取時業已產生利息9萬元。
嗣後,乙丙丁就遺產(在其他銀行之存款)仍有所爭執,遂至訟爭,訴訟中乙丙丁發現在B銀行的帳戶尚有利息款9萬元,遂向法院陳報「甲在B銀行存款餘額為9萬元」,且各自再向B銀行請求領款,B銀行不知另有訴訟,仍依前開調解筆錄所載「依各繼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方式」,各給付予乙丙丁3萬餘元(因時間關係又再產生利息,故非3萬元整數),丁為最後領取者並配合銀行為銷戶作業(先向銀行查詢餘額,知悉乙丙已各自先行另取三分之一,於取款憑條中填寫查詢所知餘額,將存款提領一空,銀行將存簿打洞後交還丁)。
乙丙丁雖已各自領取B銀行之款項,惟卻未向法院陳報此事,法院僅知「甲在B銀行存款餘額為9萬元」,遂於分割遺產判決中,通盤考量全部遺產而將甲在B銀行的存款分配予丁,其他銀行的存款分別分配予乙丙。上開判決業已確定。
丁以前開判決為據,主張9萬元應全部歸屬於他,故起訴B銀行請求給付6萬元,試問:
一、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
二、B銀行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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