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例題乃出題者精心設計過的要件事實組合
實例題感覺上像是出題者整理過的社會事實,實際上出題者在出題時通常思考過要
測試應考者哪些考點(觀念,請注意不是單純的將法條背出來或者是寫上條號,因
為不是在考法條「背誦」),然後將考點所需的要件事實予以撰寫在考題中,因此
應考者看到考題時要能判斷出題者要考哪些考點,哪些事實是法律事實(什麼是「
法律事實」?請向將太學習,動手翻閱民總書籍!)、哪些不是法律事實。
貳、用「歷史方法」通盤性檢視整理,以避免遺漏
由於實例題是出題者精心設計的,應考者為避免遺漏重要的要件事實,技術上宜先
將題意事實作一個通盤性的檢視整理,並將其中某些考點(觀念)先行簡略整理作
答於前。而作此整理最好的方式就是「歷史方法」,因為此方法是依時序處理案例
事實,較不易遺漏。只要應考者功力夠,相關的考點觀念應該都能點出,如此一來
,應考者也就不會無緣無故地未寫到出題者想要的考點而失分。
參、要將所學用來檢視題意事實
然而到底要將哪些作檢視整理、簡略作答於前?基本上,「檢視整理」是題意事實
「全部」都要做(個人習慣借用畫圖作整理),然而「簡略作答於前」則未必要將
所整理的立即全部寫出,因為「簡略作答於前」牽涉到答題的「佈局」。
檢視整理題意事實時,民事實例題(刑事或行政實例題方法相同,但著重的點則不
同),有以下基本技巧:
一、題意事實哪句話是指「債權行為」?哪句話是指「物權行為」?哪句話是指「
身分行為」?[由於債權契約成立生效時,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及債務關係,然尚待
给付請求或履行,而物權行為成立生效時,會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可藉此作
為判斷題意事實的方法]。
二、民事財產行為部分(身分行為部分,方法相同,請自己想想),由於我國採形
式主義,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因此於債權行為之外,承認另有物權行為的存在,
而物權行為屬法律行為之一種,故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要件等均須具備。又物權
行為的成立生效要件中,有一些是異於一般法律行為的特別要件(例如:760書面
、758登記、761交付、118處分權),則應特別注意!
三、檢視題意事實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身分行為等各行為要件欠缺的時點是
否相同?也就是時點的問題,要注意到!
四、此外,若債權契約有瑕疵時,是否因此影響物權行為,即屬物權行為無因性的
範疇,亦應注意!
五、若民事財產行為產生效力,則題意事實中「物權歸屬」為何?當事人因債權行
為之成立生效而產生何種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是否因身分行為的成立生效而成為
「姻親」、「血親」?此亦宜注意。
以上提供給同學們參考,多做題目可增加對題意事實的敏感度!
肆、以請求權基礎方法解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至於「請求權基礎方法」部分,請大家務必要去看王教授的書,了解為何要用這個
方法?為何這個方法檢視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檢視順序是「契類無物不侵」?
伍、往返於抽象與具體之間,請看看具體的模擬作答
看過這篇,請再看一次前面的「實例題解題方式參考」那篇,相信大家將能更有所
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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