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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不分

  或許同學們心中就「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有區分的,然而作答上寫出來時,卻是讓人感受不到分別。例如:題目「共有人中之一人甲將共有物出售與乙,並交付之」,作答陳述上,允有「買賣共有物之買賣契約」及「移轉共有物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之區分,且觀念上該「買賣契約」係債權行為,其成立生效不以具有處分權為要件,而該「共有物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係物權行為,乃處分行為之一種,以讓與人有處分權為要件,該物權行為方生效力。然而同學們在作答時,卻常出現諸如:「該買賣契約因甲欠缺處分權屬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之陳述,請同學們再想看看,該作答之語句文義,可以感受到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分嗎?
二、給你判決案號,這就是根據,你自己看
  作答上,多數同學都已瞭解運用三段論法,而三段論法中大前提的敘述,其中法條之援引方式,同學們亦大都瞭解,而有關司法實務見解及學說理論之陳述,則有待加強(法條是「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是「陳述」,這是不同的!)。
  觀念上並非將判決要旨或決議內容貼上去給改題者看,就可以了,然而卻有同學這樣做,甚至更糟糕,竟然只寫上判決案號然後就直接寫答案,讓人有種「給你判決案號,這就是根據,你自己看」的感覺,甚不妥適。這個問題已再三強調過,實例題並非是非題、選擇題或填空題,而是申論題,應該要寫出推論,準此,允宜將該實務見解內容轉化為自己之陳述,亦即以「逕行陳述見解而於其末標示該判決案號以為據」之方式較妥
  學說理論之陳述,則不宜標示採此見解之學者姓名,以免滋生無謂紛擾。
三、觀念不清,誤將規範其他情形之法條拿來用
  作答上,常見題目是在考「共有物之處分」,然同學們卻援引規範「共有物之管理」條文之情形。故各位同學研讀「共有」時,應先釐清「共有物之使用」、「共有物之收益」、「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共有物之改良行為」、「共有物之利用行為」等概念之意義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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