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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姊妹,甲長年旅居國外,乙持甲身分證資料設立A獨資商號向B銀行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時A獨資商號簽發還款用本票新台幣100萬元,丙為票據上保證人。嗣後A未依約償還借款,B銀行起訴甲丙請求清償借款債務暨履行保證責任。
開庭時:
甲抗辯「我常年旅居國外,未曾設A獨資商號,亦未簽寫或授權他人簽寫借據,近日返國突接獲法院文書,始查知乙未得我同意,冒用我名義,設立A獨資商號、簽發本票、借據」。
丙抗辯「我答應乙當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簽寫借據時,是乙在場,甲並不在場,是由乙在借據上簽名,我以為是乙要借款,亦是要擔任乙的連帶保證人,不知道借據上的借款人為何會變成甲,我沒有替甲擔任連帶保證人,B銀行應先要求借款人還錢。」。
任職B銀行的證人丁作證表示:「這筆借款,丙是親自到銀行辦的,法庭上的甲沒有到銀行,當時是有一位長的很像甲的人,拿著甲的身分證原本,向我們辦理貸款,並簽借據。到我們銀行接洽的人與甲,兩人的長相、五官都很像,但是跟我們銀行接洽的人比較年輕、漂亮。」。

試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B銀行該如何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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