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提供其所有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雙方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此約定並經登記。三日後,甲又將A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向丙借款100萬元。一個月後,因甲未清償債務,乙依約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經評估A地市價為150萬元,試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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