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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9531,甲提供其所有A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萬,向B銀行借款100萬。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約定:擔保範圍為債務人甲對債權人B銀行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因簽訂借據及信用卡契約書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及所定存續期間內發生之借款債務信用卡項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契約書項下所擔保各個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各個債務項下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另,甲為C公司負責人,C公司於952259535向B銀行分別借款40萬及60萬,並由甲擔任此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9671,甲將A地出賣於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9731,甲及C公司之借款均逾期未繳,B銀行遂以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優先受償150萬。

試問:A地所有權人乙主張,C公司二筆借款甲為保證人,該保證債務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B銀行不得主張優先受償。是否有理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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