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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的指點  所以 只要有在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前具備抵銷適狀 ( 已屆清償期 ) 則可於 時效消滅之後 仍得以主張抵銷?

*不好意思....尚有一題目  學生 須向老師請教

*甲於八十年一月一日借給乙一百萬元,依約應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返還,月息一分。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約定由丙承受其對甲之債務;甲雖承諾不將債權讓渡他人,卻瞞著乙於八十年六月三十日將債權讓售與丁,得款應急。問:

1、丙依乙、丙間約定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甲清償本息,甲起初以丙非債務人為由拒絕受償,遲至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始受領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有何變動?

2、丁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將甲之讓渡書出示丙,請求付款時,始知丙已於十二月初陷於支付不能,問丁可否請求甲賠償損害?

 


這位同學與無用一開始一直沒對上話
第一句話是這位學生在前面問無用「民法第337條的意思」?經無用回答後,這位學生的整理認知。
第二句話以下,則是這位學生新提的問題,大家有興趣的話,請在下面留言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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