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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條有「佔有」嗎?
民法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若擬援引第761條之「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該如何引用?第761條第1項前段?第761條第1項本文?
若擬援引第761條之「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該如何引用?第761條第1項後段?第761條第1項後段但書?第761條第1項但書?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若擬援引第767條之「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該如何引用?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本文?第767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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