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連鎖(待續)
一、問題的提出
75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擅將借用物轉讓第三人使用者,貸與人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二款參照),然在借貸契約未經終止前,該第三人之使用借用物,尚難認係無權占有。

71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
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原屬貸與人與借用人間之特定關係,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自無移轉其權利與第三人之可言。矧上訴人未經貸與人同意,竞允許第三人使用,第三人自不得執此以對抗貸與人,貸與人即得逕行請求第三人返還借用物。(註1)

細心的看,上面二則案例均是「使用借貸之借用人將借用物轉借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得否對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之問題,然而判決結果完全相反,問題出在哪裡呢?

二、占有連鎖之整理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其構成要件有二:即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以及相對人係無權占有,二者缺一不可。相對人是否有權占有,則以占有人之占有是否有正當權源為斷。而占有人占有之正當權源有二,一為物權之占有權源,一為債權之占有權源。前者之占有情形因其占有權源乃為物權,而物權為絕對權,基於物權為權源之占有,學說上稱為絕對的占有權。後者之占有因係基於債權而占有他人之物,因債權乃屬當事人間相對性之關係,故在相對人間為有權占有。茲有疑問者乃在多次連續的以債權為占有權源之有權占有,占有人可否串連債權關係之占有權源而對所有權人主張其係有權占有?此即「占有連鎖」問題。
學者肯定占有連鎖理論,認為占有連鎖要件有三:1中間人對所有人須有合法占有權源2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的權利3須中間人得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成立占有連鎖者,占有人得對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不構成無權占有。(註2)細查上開要件,第一個要件「中間人對所有人須有合法占有權源」,意即中間人得對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第二個要件「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的權利」,亦即占有人得對中間人主張有權占有。第三個要件「須中間人得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乃指中間人除得對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外,該占有權源之內涵權限範疇包括中間人得將其對標的物之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由他人直接占有標的物。第一個要件及第二個要件之判斷不難,第三個要件之判斷牽涉中間人對所有人合法占有權源關係內涵之解析,茲整理常見情形如下:
(一)買賣

(二)租賃

(三)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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