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是什麼?過去這幾年,國考有關地上權部分,到底考過什麼?

95法制
12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致其土地之使用受妨礙者:
(1)得請求免除租金 (2)得請求減少租金 (3)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4)得聲請法院暫免租金

停車場地上權
甲為建築停車場,甲與乙於94 年7 月1 日約定在乙所有之A 地設定地上權,地租每月30 萬元,為期15 年,並口頭約定於三週後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8 月1 日,甲請求乙辦理地上權登記。乙以7 月1 日設定地上權的約定,未訂定書面而拒絕協同辦理登記,有無理由?倘若甲與乙遵照期限登記地上權在案,15 年過後,如尚未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前,甲繼續利用土地,對外提供停車服務,此時地上權之效力如何?設若該建築停車場所需之土地,跨越A、B 與C 三筆土地,甲與乙間可否就該三筆土地合一設定一個地上權?試分別論述之。(25 分) 94年律師

共有、地上權、時效取得(1)
甲、乙、丙共有三百坪之建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丙各為六分之一,乙同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期限為六十年。甲於依約支付租金於乙後,乙遂將該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之設定登記,地政機關以甲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駁回其申請。甲以建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為意。二十年後,乙死亡,其繼承人丁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共有地上甲並無地上權之登記,乃以甲係無權占有共有土地為由,請求其拆屋,並將占用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甲主張其非無權占有,且再請求丁協同辦理地上權之設定登記,丁以該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予以拒絕。甲另主張其亦已完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可否在自己共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7 分)
﹝二﹞丁如訴請甲拆除房屋,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法院應否准許?(8 分)
﹝三﹞甲主張就占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是否有理?(10 分)
94年司法官

共有、地上權、時效取得(2)
甲為某筆土地之登記名義所有人,惡意之乙無正當權源而在該地上建築房屋自住。經過二十一年後,該地成為數人分別共有之物,丙為共有人之一。此時丙自行決定後,即單獨起訴請求乙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乙則提出下列三點抗辯:
﹝一﹞丙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起訴。
﹝二﹞丙僅聲明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而未於聲明中逐一記載各共有人之姓名。
﹝三﹞乙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
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89法制及公證人

我的地上權有多大?
甲提供其所有六十坪之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然而,乙實際建築使用者,僅五十五坪,不足五坪土地,係乙屋後之空地,在地上權設定前,即由丙占有使用中。試問:丙占有該五坪土地,
﹝一﹞若係無權占有,甲得否請求丙返還於自己?﹝五分﹞
﹝二﹞係無權占有時,乙對丙是否有權利得以主張?﹝十分﹞
﹝三﹞若係基於與甲口頭成立之不定期租賃契約時,乙對丙是否有權利得以主張?﹝十分﹞
88律師

好聚好散?
甲在乙地上設定地上權、建築房屋,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乙訴請甲塗銷地上權登記,甲主張在乙依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其建築物之時價以前,伊得加以拒絕。甲之主張是否正當?
84律師

排列組合
試就下列一系列事實所組成之各種不同組合,解答後列各問:
﹝1﹞甲有一建築用地。
﹝2﹞甲向乙借錢而將該建築用地設定抵押權於乙。
﹝3﹞甲在該建築用地上建造房屋。
﹝4﹞甲將該建築用地設定地上權於丙。
﹝5﹞丙取得地上權後,在該建地上建造房屋。
問:
﹝一﹞在﹝1﹞、﹝2﹞、﹝3﹞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無人應買,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二﹞在﹝1﹞、﹝3﹞、﹝2﹞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時,將發生何種問題?
﹝三﹞在﹝1﹞、﹝2﹞、﹝4﹞、﹝5﹞依序組合下,屆清償期,甲未清償,乙實行抵押權,無人應買,乙應如何主張權利?
84司法官

我的地上權不要了
地上權人可否任意拋棄地上權。試就民法之規定以對。
83法制

時效取得地上權?
就他人已登記之土地,可否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又因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對於土地所有人應否支付地租?
81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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