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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及丁四人共同岀資委託戊於四人分別共有之X地上興建一棟四層樓房及四個車庫(編號分別為1、2、3及4)。甲、乙、丙及丁四人約定分別按序管理該新建樓房之一至四樓及1至4之車庫,即甲管理一樓及編號1之車庫,餘者類推。
嗣後,甲因經商需要資金,向A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以前述之基地及樓房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並登記在案。該筆借款清償期限屆滿後,甲無力清償債務。A銀行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戊因受託興建樓房及車庫之報酬未受清償,就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聲明參與分配。A銀行主張其應受償債權額為本金新台幣500萬元,約定之利息100萬元、遲延利息1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
試問:
(一)因樓房及車庫興建完成後,甲、乙、丙及丁如事後未能給付報酬,戊對該基地、樓房或車庫在何種情形下得以主張抵押權;倘若戊自始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對其權利有無影響?如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請分別評析之。(15分)
(二)該樓房如屬於舊建築物之重大修繕,經修繕完成後,戊仍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其所享有之權利與A銀行之抵押權之關係為何?(15分)
(三)甲與A銀行間如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範圍除債權本金外,是否尙包含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15分)
本題請二班之「普通抵押權組」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組」作答,其餘同學有意願者亦可作答。
這是有去參加預試的學長姊所提供的考題,併此誌謝!
將來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考試將會是這樣考(其實不是考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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