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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業務民事法規介紹

今年要參加金融業招考的同學們!寫看看囉!



選擇題
(2)1.借款的法律性質為
(1)消費寄託契約(2)消費借貸契約(3)委任契約(4)不當得利。

(3)2.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借款,除法律或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正常情形下,須由該公司何種會議議決?
(1)監察人會。(2)董監事聯席會議。(3)董事會。(4)股東會。

(2)3.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1)保證為契約之一種。
(2)民法上所謂保證之法律關係,存在於債務人與保證人間。
(3)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4)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3)4.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1)所謂先訴抗辯權,係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之權利。
(2)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3)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亦無先訴抗辯權。
(4)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3)5.連帶保證人對債權銀行之下列抗辯,何者可正確降低或減輕其保證責任?
(1)未曾對保。
(2)對保過遲。
(3)因擔任公司董事而擔任保證人,卸任後,公司所借款項,不負保證責任。
(4)連帶保證人有二人,各僅負一半保證責任。

(3)6.甲向B銀行借款一千萬元,K公司為下列行為,何者不須注意該公司章程﹖
(1)K公司為保證人。
(2)K公司提供其名下A屋設定抵押權擔保甲向B銀行之借款。
(3)甲背書轉讓K公司所簽發之本票予B銀行作為還款來源。
(4)K公司承受保證人丙之保證契約。

(4)7.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銀行與連帶保證人間所訂定之保證契約,為無償契約。
(2)第三人提供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借款人對銀行的借款債務,該抵押權設定行為屬無償行為。
(3)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先有債權之存在,而於事後始為之設定者,於設定當時並無對價關係,應屬無償行為。
(4)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屬無償行為。

(3)8.銀行因辦理授信而取得本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除得依訴之方法請求給付外,亦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以該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
(2)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
(3)遺失本票,業經取得除權判決,即得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4)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4)9.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依票據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2)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3)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背書是否連續,祇須依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可。
(4)發票人為記名發票(有記載受款人),經第三人空白背書後交還發票人,發票人持以向金融機構借款,依金融機構要求而塗銷受款人記載,金融機構(執票人)嗣後仍得向該為背書之第三人行使追索權。

(2)10.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甲簽發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乙收執,經乙為空白背書後返還於甲,再由甲持以向銀行借款,並非回頭背書,銀行(執票人)得對於背書人乙行使追索權。
(2)本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時效為三年。
(3)本票背書人,縱令其背書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4)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固不影響該本票之效力,惟可另授權執票人填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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