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談談如何寫答案5------是否得以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2008/03/25)


這是我們970223加課日小考及課程內容之一,依同學們反應要求,在網誌上寫出主要內容如下,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助益。





是否得以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2008/02/18)

甲有A腳踏車,出租並交付於乙使用,詎乙竟將該腳踏車出售於不知情之丙,然因乙為暫時繼續使用該腳踏車,遂另與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使丙因此取得該腳踏車之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試問:丙是否善意取得該腳踏車所有權?

參考資料:
陳添輝,是否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法令月刊第五十八卷第十二期,頁35~46。
史尚寬,物權法論,1987年1月台北6刷,頁508。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2004年8月修訂3版,頁456。
王澤鑑,民法物權第2冊,2006年8月再刷,頁266。


牽涉條文主要有這三條


要用三段論法


擬答1
按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為民法第801條所明定。次按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民法第948條定有明文。又按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為民法第761條第2項所明定。本題乙承租甲所有之A腳踏車……


 











其實本題牽涉「是否得以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
依我們先前解析的動產善意取得要件,第一個要件「受讓動產之占有」,是否包括§761Ⅱ「占有改定」方式?





有爭議的大前提,該如何撰寫?
基本的結構包括「條號+條文內容+要件(效果)解析+學說理論+司法實務+個人見解」


擬答2 
按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為民法第761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民法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除指讓與人對受讓人為「現實交付」之情形外,是否包括民法第761條第2項「占有改定」之情形?學說見解不一,採肯定見解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係以受讓人信賴讓與人之占有,為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而保護善意受讓人,只須受讓人已取得占有,不因移轉占有方式之不同,而有差異。瑞士民法學界通說亦作相同解釋,我國司法實務亦採此見解(最高法院92台上1218號判決)。採否定見解者認為,以占有改定受讓占有,受讓人使讓與人繼續占有標的物,正如同原所有人因信賴讓與人而使其占有標的物一般,受讓人並無較原所有人更應受保護之理由,且原所有人之所有權,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具有優先受保護之價值。採折衷說者認為,所謂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原則上包括「占有改定」情形,惟於以下二種情形,則不包括之:(一)無權處分人重複無權處分標的物於不同受讓人,而受讓人亦均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間接占有。(二)所有權人以占有改定以代交付而移轉所有權,再無權處分標的物於第三人,而該無權處分之受讓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間接占有。蓋嗣後發生之無權處分受讓人,價值衡量上無理由較先發生之無權處分受讓人或有權處分之受讓人更受保護管見認為,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占有之受讓人於受現實交付前,不受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因占有改定之讓與人仍直接占有動產,外觀上不足發生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作用外,原權利人若對之有所請求時,其仍負有返還動產之義務,實不宜使之有善意受讓效力之適用,故於受現實交付前,不生善意受讓之效力,始足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法務部物權編修正草案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增訂第二項亦同此見解本題乙承租甲所有之A腳踏車…….












分析如下:
大前提中有關法條的援引,可將[條文內容+條號]及[條號+條文內容]綜合運用


然後,就要件(效果)而為解析


要件(效果)的解析模式有「全面檢討型」、「定義解析型」、「爭議型」、「混合型」、「其他型」等


爭議型的寫法,應整理陳述「學說理論」、「司法實務」及「個人見解」




有關「學說理論+司法實務+個人見解」,應整理羅列各見解之「內容」及其「理由」
問題來了!怎麼記啊…….
我們的講義上有整理各學者的「解釋方法」,請翻翻看看!
記得喔!那是方法,不是用背的啦!是要拿來用的………….
以王大法官的為例,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沿革解釋」、「比較法」、「規範意旨」、「合憲性解釋」等
平常唸書時,在整理爭議點學者見解時,即應用這些方法將學者見解的理由做歸類,如此將易於背誦記憶
至於司法實務見解如何記?有機會下回再講好了….


同學們!游泳的方法已經告訴各位了,剩下的是大家實際的操作與練習,期待大家能早日脫離國考泳池……
這些方法,是需要實際去做的,不是[知]即可,而係「行」為要!
請勿說的一口好菜!講的一嘴好泳!光說不練呀.....













同學們!說說你體會了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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