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 -論語。為政-
民法
第767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962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A手機為甲所有,某日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試問甲應如何對乙丙請求返還該手機?(請檢討物上請求權即可)
A手機為丁所有借甲使用中,某日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試問甲應如何對乙丙請求返還該手機?(請檢討物上請求權即可)
意者請自行作答回應於下
民法
第767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962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A手機為甲所有,某日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試問甲應如何對乙丙請求返還該手機?(請檢討物上請求權即可)
A手機為丁所有借甲使用中,某日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試問甲應如何對乙丙請求返還該手機?(請檢討物上請求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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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乙: 依§767向乙請求返還 但乙已將其交給不知情之第三人丙 因此乙無法返還其所有物 甲→丙: 雖丙是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該物 依§801及§948應視為有善意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但係因該物為贓物 依據§949盜贓遺失物之規定,該物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該物 因此丙需返還甲之手機 二、 甲→乙: 甲雖非所有權人 但其為有權占有之占有權人 依§962之規定,占有人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但乙已將其交給不知情之第三人丙 因此乙無法返還其所有物 甲→丙: 雖丙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該物 依§801及§948之規定應視為有善意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但係該物為贓物 故依據§949盜贓遺失物之規定,該物之占有權人甲得要求無權占有人丙返還該物 因此餅需返還手機於甲
題目中「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這句話,讓你覺得「已有移轉A手機所有權給丙的物權行為」? 顯然在「審題」(指瞭解題意)上,出了問題,請再想想,加油!
(我寫完了...不知道對不對...倒地不起...囧rz) 一答: 依題意,甲為A手機之所有權人,乙偷走A手機並轉交丙保管之行為係屬民法第一百 一十八條第一項之無權處分,又丙之保管行為係非以所有為目的,只是暫時占有A 手機,故丙之占有係屬無權占有。 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故甲為所有權人,丙為無權占有,甲可依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向丙請求返還A 手機之占有。 二答: 依題意,A手機為丁所有但借甲使用中,故丁為間接占有人,甲為直接占有人。 按甲為占有人,乙偷走A手機係侵奪甲之占有,且乙將A手機交予丙保管之行為係民 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之無權處分,而丙之保管行為非以所有為目的,故丙之占 有係無權占有。 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甲 對於A手機之占有被侵奪,故甲得依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請求丙返還A手機之占有。 (我沒物權的書啊...書都在台北= =|||...參考民訴嗎@@...~>_<~)
謝謝你的作答! 題目中「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這句話,讓你覺得「乙有移轉A手機所有權給丙的物權行為」? 假如沒有物權行為,哪來的「無權處分」? 顯然在「審題」(指瞭解題意)上,出了問題,請再想想,加油!
今天先對於第一題作答... 一、 (一)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本條之要件有:(1)物上請求權人為標的物之所有權人。 (2)占有或侵奪標的物之人為無權占有。 (二) 甲對乙:本題中,甲為A手機之所有人,自具備物上請求權人之資 格。乙對A手機進行竊盜,而基於不法原因取得A手機,屬無權占有。民法 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要件具備,故甲得依此對乙請求返還A手機。惟乙將A手 機轉交給善意之丙,丙得否八百零一條之規定主張善意受讓? (三)甲對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 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 有權。」 本條之要件有:(1)標的物為動產。 (2)受讓人占有動產。 (3)其占有受有關占有之規定保護。 (四)本題中,依民法第六十六條與六十七條之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 地及其定著物。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得判斷A手 機為動產。而乙將A手機轉交給丙,故丙取得對A手機之直接占有。而丙之 占有是否受關於占有之規定而受保護?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以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丙既善意受 讓A手機,而不需論乙之移轉是否有權,丙本應取得占有規定之保護。 惟善意受讓有例外,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 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 請求回復其物。」 本條之要件有:(1)占有物係屬盜贓或遺失物。 (2)請求權人為盜贓行為之被害人或遺失物之遺失人。 (3)以本條作為請求權基礎,需係被盜或遺失後兩年內。 本題中,甲係為乙之竊盜行為之被害人,故A手機即屬盜贓物。而甲欲以 本條作為對丙請求返還A手機之請求權基礎,則須在受盜贓侵害後兩年內 為之。
謝謝你的作答! 題目中「乙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這句話,讓你覺得「乙有移轉A手機所有權給丙的物權行為」? 假如沒有物權行為,哪來的「無權處分」? 顯然在「審題(指瞭解題意)」上,出了問題,請再想想,加油!
一. 依題意甲為A手機所有人,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係侵奪甲所有物者,嗣後交與不知情 之丙保管,故丙為現在無權占有之人,甲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丙返還A手機,茲將當事人 間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一)按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其 構成要件有二:即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以及相對人須無權占有,兩者缺一不可。其請求 之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即現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而 間接占有人,例如侵奪所有物後之貸與人、出租人、寄託人,係占有人之一種,亦得為本條 請求權之相對人。 (二)本題甲為A手機所有人,為本條之請求權人;丙為A手機之無權占有人,符合民法第767 條前段之要件。而乙雖非為A手機之直接占有人,但其將A手機交與丙保管,係為該手機之寄 託人,亦得為本條請求權之相對人。 (三)故甲得依民法第767條前段向丙請求返還A手機,亦得依民法第767條前段向乙請求讓與 對丙占有之A手機之返還請求權。 二. 依題意A手機為丁所有借甲使用中,甲為A手機之占有人,在公車上為乙所竊,乙係侵奪 甲占有物者,嗣後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故丙為現在占有之人,甲得依民法第962條請求乙 丙返還A手機,茲將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一)按民法第962條前段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其構成 要件有三:即請求權人須為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以及相對人須現在占有之人。而所謂占 有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 領而言。此項請求權之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侵奪物之人,又間接占有人亦得為此項請求權之 相對人,因間接占有係為占有之一種。 (二) 本題A手機為丁所有借甲使用中,故甲為A手機之占有人,為本條之請求權人;A手機 為乙所竊,乙係侵奪甲占有物者,嗣後轉交不知情之丙保管,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現在占 有人,即符合本條之要件。 (三) 故甲得依民法第962條前段向丙請求返還A手機之占有,亦得向乙請求。
二、 (一)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 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其妨害。」 本條之要件有:(1)占有返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無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 有皆可。 (2)占有被他人侵奪,而原占有人全然喪失占有。 (二)於本題中,對於A手機,丁為所有權人。又甲丁之間,依民法第四百 六十四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 償使用 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成立借貸契約,故甲為直接占有人。 而A手機在甲直接占有時,被乙所盜竊,乙又移轉占有予丙。此時甲對於A 手機已無實際支配力可言,故甲對於A手機之占有業已全然喪失。故九百 六十二 條之請求權基礎要件成立。甲得以此要求丙將A手機歸還,而依照最高法 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判例要旨謂:「占有被侵奪,請求回復占 有,須先證明原有占有之事實。」故甲需證明原本之占有事實後方得主張 返還。惟丙得否八百零一條之規定主張善意受讓? (三)甲對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 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 有權。」 本條之要件有:(1)標的物為動產。 (2)受讓人占有動產。 (3)其占有受有關占有之規定保護。 (四) 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 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 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丙既善意受讓A手機,而不需論乙之移轉是否有 權,丙本應取得占有規定之保護。 惟善意受讓有例外,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 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 請求回復其物。」 本條之要件有:(1)占有物係屬盜贓或遺失物。 (2)請求權人為盜贓行為之被害人或遺失物之遺失人。 (3)以本條作為請求權基礎,需係被盜或遺失後兩年內。 本題中,甲係為乙之竊盜行為之被害人,故A手機即屬盜贓物。而甲欲以 本條作為對丙請求返還A手機之請求權基礎,則須在受盜贓侵害後兩年內 為之。
一、甲所有。乙盜後,與丙成立589,但118I效力未定。又941乙間接占有,丙直接占有。 (一)甲vs乙 1767○ 2962○ (二)甲vs丙 1767╳(丙沒有無權占有《權源係善意取得801+948》) 2949○ 3962╳(丙無侵奪占有《占有系基於乙》) 二、丁所有。與甲成立464,依941丁間接占有,甲直接占有。乙盜後,與丙成立589,但 118I效力未定。又941乙間接占有,丙直接占有。 (一)甲vs乙 1767╳(相對人甲不為現占有人《現占有人系丁》) 2962○ (二)甲vs丙 1767╳(請求人甲不為所有人《所有人系丁》) 2962╳(丙無侵奪占有《占有系基於乙》) 3949○ p.s.詳細版寄到你信箱囉,因為這裡寫不下。
這篇文章已有超過130人參閱,卻只有幾個人作答。 要怎麼收穫,先那麼栽!
一. (1)甲得否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Ans: 1.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因此須具有下列要件,方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請求人須為所 有人ˋ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以及相對人之占有須為無權或出於侵奪。所謂 現在占有該物之人,係指現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而言。而所謂無權占有係指無正 當權源而仍占有其物之謂。而侵奪係指違反所有人之意思,而取得其物而言。 2.依題意,A手機為甲所有,因此甲為該手機之所有權人,嗣後被乙所竊,是乙以 違反所有人之意思,而從其所有人甲身上取得該手機,故已具備上述侵奪之要件。 惟乙嗣後即將該手機轉交與丙保管,是乙現今已非直接占有該物之人,因此所有人 甲得否向其主張返還該手機,即非無疑。 3.管見以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並不以直接占有該物為限,間接占有亦屬之,蓋 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係指現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而言,已如上述。而所謂間 接占有,係指自己不直接占有該物,而對其物有間接管領力而言,因此無論係對該 物有直接管領力抑或是對該物僅有間接管領力,均屬對於該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 故間接占有人亦屬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4.故乙於竊甲之手機後,即交給丙保管,是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質權人 ˋ承租人ˋ受寄人ˋ或基於其他相類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 為間接占有人,因此乙為間接占有人,故已具備上述之第二要件。 5.因此甲為所有權人,而乙為現在占有其A手機之人,且該占有係以違反所有人甲 之意思,故已具備上述要件。因此甲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乙返還其A手 機。 by 法二A 95222537
(2)甲得否向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1.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者,得請求返還之。因此須具有下列要件,方能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請求人 須為所有人ˋ相對人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以及相對人之占有須為無權或出於侵 奪。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係指現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而言。而所謂無權占有 係指無正當權源而仍占有其物之謂。 2.依題意,乙於竊甲之手機後,即將該手機交與丙,是丙即成為直接占有人, 且由於乙占有該手機是以侵奪之方法而取得,因此乙並未取得該物所有權,故乙所 為之移轉行為係屬無權處分,而丙占領該物自屬無正當權源,故已具備上述要件。 3.因此甲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而向丙請求返還該手機。 BY 法二A 95222537
乙是將手機交給丙保管,這樣的行為是處分行為嗎?有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嗎?還是只是移轉占有而已?
(1)甲得否向乙主張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1.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占有人對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 返還其 占有物。由是可知,方有下列要件方能主張此項請求權,即請求人須為占有人ˋ須 占有被侵奪ˋ相對人須為現在之占有人。而所謂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 極之不法行為,將占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而言。所謂現在占有人,係 指現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而言。 2.依題意,該手機係丁所有,而甲乃是與丁訂立了使用借貸之契約後,而占有該 物,是其對該手機已有事實上之管領力,故甲係是該手機之占有人,其民法第九百 四十條定有明文。而乙之所以取得該手機乃係基於偷竊行為所致,是其以積極之不 法行為,將甲所占有之該手機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之管領,且其並未經過占有人甲 之同意,故其乃屬違反占有人之意思,是其乙之行為已具備上述之第二要件。 3.惟乙嗣後將該手機交給丙保管,是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質權人ˋ承 租人ˋ受寄人或其他相類法律關係而占有他人之物,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因此乙 即係為間接占有人,故其以及為該物之現在占有人,蓋間接占有人對物有間接管領 能力,故自屬之,已如上述。因此乙即具第三要件之當事人資格。 4.因此甲係該手機之占有人,而乙又係以竊取之方法而占有該手機,故甲自得依民 法第九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所占有之手機。 (2)甲得否向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Ans: 1.按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占有人對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 返還其 占有物。由是可知,方有下列要件方能主張此項請求權,即請求人須為占有人ˋ須 占有被侵奪ˋ相對人須為現在之占有人。 2.依題意,甲向丁藉該手機,是甲對於該手機已有事實管領能力,故甲即為占有 人,因此具第一要件。且乙嗣後將該手機交由丙保管,是丙為直接占有人,故即具 第三要件。惟丙之所以占領該手機係因乙之交付行為所致,因此尚難謂其已達第二 要件之侵奪,蓋侵奪係指違反占有人之意思,以積極不法之行為而使他人之占有物 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之下之謂,已如上述。因此丙占領該手機雖係屬違反甲之意 思,惟並未以積極不法之手段而取得,而係由乙之交付行為所取得,故難認其該交 付行為係為侵奪行為,因此不具第二要件。 3.由於丙不具第二要件,故甲自無向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餘地。
甲主張962之要件,相對人須是現在占有人,然而該現在占有人是否需係侵奪甲占有之人?查查資料看看喔!
哈~ 原來是我重點整理錯了........= = (幸好上學期期末沒考這個@@) 多謝老師糾正~ 學生自加了不必要的限制....... 應該係僅要占有人之占有物係被侵奪即可,蓋我國設此制度主要係為維持原有之社 會秩序,因此無須限制現占該物之人有為侵奪行為為前提,僅須該占有人之占有物 係因被侵奪而失其占有即可........(應該吧@0@) 至於上個問題~ 應該係移轉占有,蓋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力發生ˋ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而 言。依題意,乙僅將其竊取而來之手機託付與丙保管,其並未將其手機之所有權移 轉與丙,因此係移轉占有而非處分行為。 (其實這個地方當初係看法條望文生義,因為其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 方........囧) 如有錯誤~ 請老師再次糾正..... 謝謝~
應該係僅要占有人之占有物係被侵奪即可,蓋我國設此制度主要係為維持原有之社 會秩序,因此無須限制現占該物之人有為侵奪行為為前提,僅須該占有人之占有物 係因被侵奪而失其占有即可........(應該吧@0@) ---------------------------------------- 唸書 不是[應該吧]這樣 請你對自己嚴苛點 請翻翻書 註明這樣認知的根據出處 長期這樣要求自己 功力的增進 才會扎實 否則 容易墮入 想當然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