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的主要構成部分可區分為「條號」與「條文內容」,一學年了,還是有人常常背不出來,或者寫的語句不通,趁著參加研討會的空檔,隨手寫下常用背誦方式如下,以供同學們參考[註]:
一、條號之背誦
(一)體系式背誦條號
整理條文編章節,畫出體系圖,記下各編、章、節之首條,較不會寫出與條文內容距離遙遠之條號。也同時藉此記下整體章節條文體系架構。
(二)逐條記憶
以章節為單位,在唸每個章節的書籍前,先將該章節的條文手寫一次,手寫時要注意每條主要的規範內容,即可藉此記住「該條在規範什麼」。亦即讓條號與該條在規範什麼結合。例如:757是物權編的第一條,是規定「物權法定主義」!而手寫條文時,要想想這個條文的語法結構,這樣有助於記憶條文。例如: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可以拆解成「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書面」。
(三)常引用
熟能生巧,常在日常生活中運用,自然熟悉,不易忘記。例如:撿到錢,是善意占有人嗎?哪一條有規定可作為判斷標準?常常這樣將日常生活的事問問自己,法條將會融入生活。別將法條晾在書上,它將會不記得你!
二、條文內容之背誦
(一)解析條文用詞
條文內容用詞,屬法律文字,基本上多屬專門術語,用字遣詞洗鍊,就其詞性,不外「主體」、「客體」、「動詞」;「得」、「應」;「視為」、「推定」;「準用」…..等,條文語詞多為專有名詞,應記下運用。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例,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所有人」即為主體之專有名詞;「無權占有」、「侵奪」即為動詞;「所有物」乃屬客體;「得」字指權利也。
(二)解析條文結構
條文就其結構而言,可區分為「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學習法條時了解法條的基本結構為何,有助於記誦法條,寫出來才不至於語句完全不通,茲區分法條結構如下:
1.完全法條:完全法條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基本結構所構成,民法第767條規定即屬之,所謂「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乃屬「構成要件」,而「得請求返還之」即為「法律效果」。
2.不完全法條:不完全法條又可區分為「說明性法條」、「限制性法條」、「引用性法條」、「擬制性法條」等,分述如下:
(1)說明性法條:常以定義「稱…..者,謂……」體裁呈現,例如:民法第832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42、851、860、884、911等均屬之。
(2)限制性法條:限制性法條情形甚多,最常見的是但書,「。但……不在此限。」及除外規定,「除…….外,….」。
(3)引用性法條:為避免繁瑣重複規定,有「適用(關於)….之規定」、「準用….之規定」、「…..亦同」、「…有同一效力」、「依(關於)…. 之規定」等方式;為避免掛一漏萬,又有在適當例示後,緊接著以概括規定加以窮盡的涵蓋,例如: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所謂「簡易修繕」乃為例示,而「及其他保存行為」即為概括規定。
(3)擬制性法條:也就是「...,視為……」。
(三)語調式誦讀
相信大家都會唱「兩隻老虎」這首歌,假如被要求默寫歌詞,相信大都數的人會以邊哼邊寫的方式寫。很明顯的,背條文如果也有抑、揚、頓、挫等語調,相信要背出條文也就不難了。古人踱方步繞圈以誦詩書,其理亦在此。
(四)常引用
對於日常生活事務,常引用法條去解析,自然會嫺熟要件是否具備?法律效果是否成達到所要求之目標?
三、條文相互間之比較(區辨)運用、整理、系統誦記
藉著法條間之整理比較,建構系統,進而記憶,除有利於運用,亦有利於記誦。例如: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者,在不動產是758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動產則是761除讓與合意外,尚需交付。
又例:不動產物權,758依法律行為而取的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759非依法律行為而取的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另例:善意取得,動產為801+948;不動產為土43。
再例:抵押權之實行873;質權之實行893;留置權之實行936。
註:草擬後,由於電腦當機的關係,前後重寫三次,有點像郭靖在背九陰真經給歐陽峰...三次內容未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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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6 Sat 2007 23:47
法條如何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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