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權之取得
B將A所借之油畫,擅自讓售於C時,B移轉A畫所有權於C之行為,係無權處分,原則上不發生效力,但C若係善意時,則能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設A之油畫係盜贓物或遺失物時,A在二年內未向C請求返還時,善意之C亦取得油畫之所有權(參閱民法第九四九條)。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受讓人C依動產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油畫所有權時,A之權利即歸消滅。於此情形,C受有利益,A遭受損害,雖具有損益變動關係,但A仍不得對C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蓋C之取得利益,係基於BC間之買賣契約,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也。
[王澤鑑著,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1992年9月11版,頁111以下]
同學們!如果這時候某人跟你說,王大法官上面寫的有問題
你會有「你算哪根蔥哪根蒜?人家是大法官ㄟ….某人,你真自大ㄋㄟ!」的想法與反應嗎?
如果有,請繼續往下看..................
一、買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出賣他人之物,而讓與標的物之所有權者,其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則為無權處分,惟買受人係善意時,仍能受讓其所有權(民法第八O一條,第九四八條,土地法第四三條)。於此發生一項疑問,即喪失所有權之第三人得否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一七九條),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買受人因善意受讓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係受有利益,致第三人受有損害(喪失物之所有權),問題在於其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吾人前曾以買賣契約作為法律上原因,如今思之,似有未洽。甲讓售其所有之畫於乙,乙之取得所有權,固以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為其法律上之原因。惟在甲讓售丙所有之畫與乙之情形,乙之取得該畫所有權,係直接基於法律之規定(民法第八O一條,第九四八條),此法律之規定,乃為其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甲與乙間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雖屬有效,但依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對第三人丙而言,似不足作為乙保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王澤鑑著,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民國76年5月初版,頁100以下]
同學們!發現問題了嗎?
網誌上方從開版以來一直標示著
知識為資料之堆積,智慧乃判斷之能力,唯有思想不設標準答案,方能藉著思考過程之訓練,將知識轉化成個人智慧,達到自我學習之目標
翻著以前的筆記本
印象中記得大學時整理過
王大法官三次變更見解(同學們口語化的講法是,寫錯了!)
前陣子整理國內最高限額抵押權資料,發現……………
謝大法官也有變更見解!
- Aug 09 Thu 2007 12:00
自大?權威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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